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易字第1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献絨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之114年度原易字第136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