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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允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05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