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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原金訴字第 1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威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