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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原金訴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莊晴雯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高莊晴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