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子寧指定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被 告 許書銘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07號、第4250號、第5251號、第5252號、114年度偵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子寧、許書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立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