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宋蕙婷被 告 林三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75號,嗣改分為115年度原簡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