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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宋蕙婷被 告 林三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75號,嗣改分為115年度原簡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