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余聖君被 告 白光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案由欄所載之刑事案件案號,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作成之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裁定,於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案號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翊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