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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強處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育如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法扶律師)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陳家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98號、第1873號、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繼續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延長羈押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依第2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2月為限,不得延長。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第8項、第9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條文中之第8項至第9項乃於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施行,其增訂理由為「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或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未經宣示,而未於期間屆滿前送達被告;或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依第2項、第7項規定視為撤銷羈押者,多有出於人為之疏失者,若因此造成重大刑事案件之被告得以無條件釋放,致生社會治安之重大危害,殊非妥適,允宜在法制上謀求補救之道。因此,被告因上述原因視為撤銷羈押者,將來受有罪判決之可能性仍甚高,法院對該被告得為一定保全措施之必要性,較諸已就被告諭知無罪者為強,而後者依第316條規定,於上訴期間或上訴中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並得繼續羈押之,則對於因上述原因而視為撤銷羈押者,爰參照第316條規定意旨,明定得對被告實施保全措施。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例如殺人、製造手槍、販賣第一級毒品、加重強制性交、傷害致死、妨害自由致死、搶奪致死、強盜致重傷、加重強盜、擄人勒贖等等,均屬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之罪,如僅因人為疏失而予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在外,對社會治安及後續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將有重大不利影響,爰增訂第8項但書,規定該等案件於偵查或審理中發生上述視為撤銷羈押事由,不以先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必要,對於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另因第2項及第7項之未及時送達延長羈押裁定正本及未即時裁定延長羈押而視為撤銷羈押,依增訂第8項所為繼續羈押,其期間及計算需有明確規定;由於此種保全措施究屬不得已之例外,於繼續羈押之同時,自應就該案件集中偵查或審理,妥速終結,一旦繼續羈押期間屆滿仍未起訴或送交管轄法院者,自應即時釋放被告,不得再行延長其羈押期間,爰增訂第9項」。換言之,於被告羈押期間已滿,未及時送達延長羈押裁定正本,應視為撤銷羈押之情形,增訂於釋放被告前,審判中得由法院訊問被告後裁定繼續羈押之例外規定,以達補救因未即時送達延長羈押裁定正本之程序瑕疵,致被告羈押期間屆滿,原應無條件釋放被告之窘境。

二、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4年6月24日執行羈押。嗣於羈押期間在114年9月23日屆滿前,經本院於同年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14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該延長羈押之裁定正本未於114年9月23日羈押期間屆滿前對被告送達,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已視為撤銷羈押,故本院另於知悉此情之114年9月25日,依職權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矢口否認犯罪,但依卷附資料,仍足認被告涉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271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所涉最輕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之規定,是由合議庭當庭宣示被告自視為撤銷羈押日即114年9月24日起繼續羈押2月,茲補書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第9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