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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東簡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東簡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頂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頂金犯故買贓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故買贓物,增加司法機關追查財產犯罪及被害人尋回失物之困難,並助長財產犯罪風氣,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經濟狀況貧寒,職業為臨時工,暨本件被告品行、犯罪動機、手段、贓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本件犯行所得之OPPO黑色手機1支,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林志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憑(見偵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康舒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80號被 告 鍾頂金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里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頂金知悉OPPO黑色手機1支(IMEI1:000000000000000號、IMEI2: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手機)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日前某時,在臺東縣臺東市轉運站廁所內,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買受本案手機。嗣鍾頂金透過本案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絡本案手機原所有人林志雄之友人柯珍菊,柯珍菊驚覺有異,告知林志雄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志雄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頂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志雄、證人柯珍菊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至扣案之本案手機1支,固為被告犯罪所得,然業已發回給告訴人林志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本案手機係被告所竊取,惟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有何竊盜犯行。經查,告訴人於警詢時指陳:我於114年1月26日22時許,在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臺東天后宮大樹下睡覺,睡醒後即發現本案手機遺失,我手機是放在外套的口袋內,而我睡覺時有穿著外套,可能是側身時手機就掉了等語,是告訴人並無目睹財物遭竊經過,且現場亦無監視器錄影畫面或其他事證供參,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案並無客觀證據足證被告有何竊盜犯行,則本件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既仍容有對被告有利之合理懷疑,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訴訟法則,尚難僅憑被告被查獲時持有本案手機,即遽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妍萩檢 察 官 康舒涵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怡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