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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東原簡字第 1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東原簡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佑奇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明知其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應於指定之時、地報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其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又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渝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336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係後備軍人,為臺東縣後備指揮部113年博愛甲字第221207號教育召集應召員,其應於民國113年8月19日8時至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號之豐里國小報到並至臺東縣後備旅第五營步兵第一連接受5日之教育召集訓練,前開召集令於113年8月6日16時30分許送達,並經其母親陳秀美簽收代領,陳秀美再轉告A01知悉。詎A01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按時前往上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達2日。

二、案經臺東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秀美於警詢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且有臺東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資料、臺東縣後備旅第五營步兵第一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臺東縣後備指揮部113年8-11月分教育召集未到人員入(出)境、入(出)監查詢彙整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服務站移署南東服字第1138628267號書函、臺東縣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郭又菱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靜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