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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東原簡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世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世傑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高世傑明知其無付款真意及資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而向告訴人林姜娟梅佯稱有租車能力,據以詐得租車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致告訴人受有本案損失,所為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到場調解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偵查中自陳之職業及經濟能力(見偵字卷第34至36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相當於新臺幣3,500元之不法利益,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復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34號被 告 高世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世傑於民國113年9月17日19時10分許,向址設臺東縣○○里鄉○○里街00號、由林姜娟梅所經營之櫻木花道機車租賃企業社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下稱本案機車),並給付新臺幣(下同)350元,約定於113年9月18日18時許前返還本案機車。詎被告明知其並無給付租金之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約定期限屆滿時,向林姜娟梅佯稱:其要延長租車時間等語,致林姜娟梅陷於錯誤,使高世傑獲取等同於每日350元租金之利益共10日,總計為3,500元,嗣因高世傑多次推託、避不還款,林姜娟梅始悉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林姜娟梅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世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姜娟梅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櫻木花道機車租賃企業社機車承租切結書、被告與告訴人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復查,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得之3,500元利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該等款項均未據扣案,是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馮興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馮怡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