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東原智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烱峯被 告 邱駿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駿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濟公小新」、「GK好運蓮蓮佛祖小新」塑膠製擺飾品各壹件,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駿恩明知商標「蠟筆小新 CRAYON SHINCHAN 及圖」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註冊日期:99年8月16日;專用期限:119年8月15日;指定使用商品:塑膠製擺飾品等;下稱本案商標權)之商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仍為圖不法利益,而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8日至113年8月23日(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日)間,先向身分不詳之人購入數量不詳、侵害本案商標權之塑膠製擺飾品,再於臺東縣○○鄉○○村○○0○00號住處,續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己身「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_gxb01oirk」,利用賣場功能向不特定人公開販賣該等商品。
期間經再被授權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察見前開商品販賣資訊,遂由該公司法務許瑋芸於112年8月12日,以新臺幣(下同)617元(不含運費)之價格,下單購買侵害本案商標權之「濟公小新」、「GK好運蓮蓮佛祖小新」塑膠製擺飾品各1件進行蒐證,併於同年月19日取貨、確認本案商標權遭侵害後,為警據報扣得許瑋芸交付之前開商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駿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許瑋芸、林聖婷各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蝦皮購物」網站商品購買頁面資料、「蝦皮購物」網站會員「購買清單」資料、本案商標權(再)授權證明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1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127021P號函(暨所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2日刑智財一字第1136112539號函(暨所附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
1、按購買者係為取得犯罪證據而買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抑為供自己使用而買受上開物品,僅係目的之不同,並不影響買賣之成立,此與警察機關為便於查獲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人,而授意原無購買意思之人,向販賣之人購買上開物品,因購買之人自始無買受之真意,不能完成交易,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許瑋芸向被告購買「濟公小新」、「GK好運蓮蓮佛祖小新」塑膠製擺飾品各1件,雖係出於取得犯罪證據之蒐證目的,然被告既有販賣故意,證人許瑋芸亦有買受意思,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因買受行為存有蒐證目的而影響買賣之成立,則被告本件所犯要屬既遂無疑。
2、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又被告本件所犯雖持續有相當期間,然其所為既係採取相同行為模式,復係侵害相同法益,則客觀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要屬薄弱,主觀上亦足認係出於單一行為決意,在刑法評價上,自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逾30歲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復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理當知曉是非,縱有經濟上需求,本得循合法途徑以為賺取,竟反為本件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治觀念有缺,所為亦侵蝕本案商標權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暨其被授權人之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更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尤迄未能就本件犯行所生之損害予以積極填補,確屬不該;另念被告前未有何因案經法院科處罪刑之情形(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非差,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兼衡被告本件犯行持續期間、犯罪手段、所獲不法利益(詳後述)等情節,及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狀況、身體健康情形(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調查筆錄、刑事辯護狀、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個人基本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1、查扣案「濟公小新」、「GK好運蓮蓮佛祖小新」塑膠製擺飾品各1件,均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應予宣告沒收。
2、又查被告因本件犯行固獲有「犯罪所得」,然其具體數額經核卷附案證尚非明確,是依事實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本院自僅得依證人許瑋芸所購得侵害本案商標權之商品之價格,為被告有利即其獲有「犯罪所得」617元之認定,進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本文、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即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生效;至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部分,迄未施行生效):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