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立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114年度易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A02被訴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以114年度易字第252號為第一審判決;及該判決正本嗣經本院囑託上訴人斯時所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之長官,而於114年12月12日為合法送達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52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囑託送達文件表(稿)、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14年12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乙情,有聲請上訴狀1份存卷可考,而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倘逾期未補正,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