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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秉諭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秉諭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