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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廷安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廷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