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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逸盛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33號),於審理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4傳送時間欄所載「6時」均應更正為「18時」;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A03於本院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A01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明知本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其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仍以簡訊、撥打電話等方式聯絡被害人謀求復合,顯未正視前開保護令之禁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未有被判處罪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兼衡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乙節(見本院卷第63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吳芃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3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1曾為同居之親密伴侶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3前因對A01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6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A03不得對A01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詎A03於113年7月9日收受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而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113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6日13時許間,透過自身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並致電A01共83通,以此方式騷擾、通話A01,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傳送數十則簡訊、撥打數十通電話予被害人A01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A01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自113年7月22日至113年8月6日間,接續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並致電被害人共83通之事實。 3 被害人手機截圖10張 證明被告自113年7月22日至113年8月6日間,接續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並致電被害人共83通之事實。 4 台灣大哥大手機門號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暨台灣大哥大手機門號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 證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113年7月21日為被告所申登,0000000000號則於113年8月4日為被告所申登之事實。 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6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家庭暴力通報表、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 證明被告自113年7月22日至113年8月6日間,接續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並致電被害人共83通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3年8月6日,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傳送數10則簡訊、撥打數10通電話予被害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我使用的都是朋友的電話,而且我打給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使用的手機門號是在我名下,我還有銀行存摺、提款卡、電話門號卡及平板等私人物品在被害人那邊,我要跟被害人要回來,被害人如果覺得被騷擾,就不應該繼續使用我名下的門號,讓我有機會繼續跟被害人聯絡等語。惟查: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

(二)查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被告從113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6日,反覆傳送訊息,一直要求我接電話,說有很重要的事情要跟我溝通,我都沒有回,被告傳訊息騷擾我,說想要挽回我,將手機號碼封鎖後被告又會找朋友的電話打給我及傳訊息,以此方式騷擾我,令我不堪其擾。由上開證言可知,被告反覆多次傳送簡訊及通話之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之困擾,且客觀上觀之,被告曾於1日內多次致電被害人,經被害人拒接或接起後掛斷,被告卻持續撥打電話或更換門號致電被害人,且短短10幾日內多次傳送訊息予被害人,亦超過社會上一般大眾對正常社交禮節之認知,易使人產生心理上之不快不安,顯已屬騷擾行為,況被告於偵查中稱使用之手機門號均係朋友的門號,惟經查詢台灣大哥大手機門號申登人資料結果,均顯示該門號均為被告傳送訊息予被害人前一天所申辦,此有台灣大哥大手機門號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暨台灣大哥大手機門號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考,難認被告之抗辯屬實。上開保護令內容既已明確要求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騷擾行為,且被告已於113年7月9日收受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而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仍執意為上開行為,主觀上顯具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至被告雖於偵查中具狀主張與被害人有金錢上之紛爭,然此應係被告與被害人間之民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與本案無關,被告不得以此為由正當化其騷擾被害人之行為,附此敘明。是被告之抗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於113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6日13時許間,多次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並致電予被害人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概括犯意而為之,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一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江炳勳檢 察 官 吳芃萱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馮怡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被告傳送予被害人之簡訊內容:

編號 傳送途徑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1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2日18時18時許 不好意思我是A03的女生朋友~ 我認識A036.7年了他真的是一個不錯的男人值得依靠一輩子 也值得託付終生的男人 我知道他之前做了一件事傷害到妳 但他現在真的已經知道錯了 也真心在改變真心有在悔改 為妳改變 也真的為妳改掉壞脾氣 是不是可以考慮原諒他?他是真的真心很愛妳 A03也常常跟我提起妳一直跟我說妳有多好有多體貼 還說跟妳在一起很幸福 說妳有給他一個家的味道 我認識他那麼久他從來沒有為一個女朋友做過那麼多 甚至付出他所有的一切 他也真的很專情 很專一 能不能再給他一個機會原諒他等於原諒自己 退一步海闊天空 2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2日22時15時許 不好意思~ A01小姐,我想說的是A03他真的真心很愛妳,真的很想跟妳和好,他為了妳拒絕了兩個女生的感情,他已經認定一輩子是妳,所以我真心希望妳能好好考慮跟他和好,有句話說勸合不勸離,除非他有暴力傾向,除非他有動手打過妳不然我是希望你們能和好,不要讓自己失去一個滿眼都是妳的男人,像他這種男人已經不多了,請妳一定要好好考慮一下,是否可以再給他一次機會,我相信他經過這次之後會更珍惜這段感情,請再給他機會吧!另外妳有空去看一下他抖音發的影片,看一下影片內容,或許你就會懂了,兩個人在一起是互相體諒,互相包容的 3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3日6時1分許 請問妳昨晚有收到我傳的簡訊嗎? 因為妳都沒回應我,所以不知道妳有沒有收到,另外方便加個賴嗎? 用賴比較方便,妳有什麼問題也可以用賴問我 4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3日6時1分許 他說他很想妳 是否能不要不理他? 再給他一次機會好嗎? 找時間跟他聯絡一下吧 5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4日某時許 我知道妳身邊有一個男生,但是能不能放棄,離開現在這個男的,跟A03重新復合,而且這個男的也不是真心愛妳的,一個會趁人之危的, 趁別人的感情陷入最脆弱的時候, 趁機而入搶走別人的女朋友不是什麼好人,妳千萬不要被騙了,A03才是妳的幸福千萬不要放棄自己幸福,害自己走錯不該走的路 6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4日16時33分許 他甚至還為了妳,為了要挽回這段感情,也為了要重新的感動妳,花了一筆錢去包場地,想要給妳一個充滿浪漫氣氛的儀式感,想要給妳一個難忘的浪漫回憶,這是一般人都做不到的事,但是他為了妳他做到了,雖然他年紀可以當我兒子,但是我把他當弟弟一樣看待,最近看他一直在難過,所以才想幫你們,我希望我說的這些話妳可以聽得進去 7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4日16時33分許 請問怎麼不回訊息?電話也不接? 8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4日17時59分許 不知道妳是否是因為在忙,但我希望妳能勇敢面對自己的感情,也勇敢面對問題,並解決問題,這樣對你們比較好 9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5日14時12分許 他很想妳他有話想跟妳說 10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6日11時55分許 請問妳什麼時候可以跟他聯絡呢?他要找妳 11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6日18時15分許 請問妳不回簡訊是什麼意思呢?我是真心想要幫妳,妳有什麼問題都可以說,我可以幫妳,我也不是要打擾妳的意思,只是單純希望妳們可以和好,能維持兩年的感情是不容易的,我是覺得不要那麼容易就放棄這段感情,妳一直不面對,不解決問題,問題永遠都會存在 12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6日18時15分許 他一直有用心的在改變,我希望妳能夠再給他一個機會表現,找時間跟他聯絡一下吧 13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7日16時32分許 A03在找妳 14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7日19時15分許 我想請問妳一直不回訊息也不回他電話是什麼意思呢? 15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妳到底什麼時候才要打電話給我?我一直跟朋友借電話一直要跟妳聯絡 我有很多話想跟妳說 16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妳一直把我跟我朋友的電話封鎖我一直都沒辦法打給妳 妳這樣我們之間的感情問題都沒辦法好好溝通 17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這次不要再封鎖了可以嗎? 18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我是不知道妳為什麼要把包裹寄回來,但那是我要買給妳用的 19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我有事要找妳,妳看到訊息趕快回我電話 20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對了一包裹我已經寄回去了 記得收到簡訊去領 不要拒絕我對妳的愛可以嗎?那是我對妳的真愛也是我對妳的真心 21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這是我對你唯一的貼心唯一對妳的體貼也是我對妳唯一的愛不要把它丟掉可以嗎?看到訊息一定要回我電話 因為我真的有事找妳我們好好的溝通好嗎? 22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不管妳做再多傷害我的事我都一樣不會改變我對妳的愛所以不要再白費心機想要傷我了 23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我愛妳一輩子是我答應過妳的承諾我說到做到 我也說過不管我脾氣再怎樣不好我都不會像我爸一樣那樣的對妳,所以妳根本不用怕我而且我脾氣也改掉了 24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17時29分許 我不會傷害妳我還想保護妳還想照顧妳一輩子我還想養妳一輩子我想陪妳度過下半辈子想陪妳過完妳剩下的人生 25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5日22時5分許 妳男友說他沒關 然後請妳明天一定要跟他聯絡 26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6日13時45分許 妳好~我是她女生朋友,麻煩請回電給他,他上禮拜出車禍受傷,需要妳的關心 27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6日13時45分許 小逸她真的很愛妳,請妳不要再傷害他了,可以嗎?已經夠了吧!妳已經傷他的心,傷害的很深了,可以不要再傷害他了嗎?他對妳從頭到尾都一直是真心對待妳的,妳為什麼要劈腿欺騙他的感情? 28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6日13時45分許 妳可不可以好好的跟他講個電話, 好好的溫柔跟他溝通? 29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6日13時45分許 麻煩妳不要再躲他不要再逃避他了可以嗎?他為了妳哭了三個月了,妳真的一定要這樣對待他是嗎? 30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6日19時14分許 老婆我真的有重要的事找妳妳一定要這樣都不接電話都不回我電話嗎? 31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6日19時14分許 妳到底要我怎樣妳才肯好好跟我溝通? 32 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 113年8月6日19時14分許 我真的有重要的事跟妳溝通妳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回我電話?給我一個時間吧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