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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耀然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49號、114年度偵字第1136號、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耀然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