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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志偉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偉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6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