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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更一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世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9號),前經本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2號),嗣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114年度執抗字第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114年度抗字第69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李世閔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閔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2、11為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為得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其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在卷可證,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同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其抗告而確定,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及其他裁判宣告之刑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㈢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犯罪所侵害之法益

及各罪之法律目的與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在監接受教化所需之時間及所定執行刑之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並審酌受刑人前於定應執行刑意見書上勾選「沒有意見」及在本案中具狀表示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附表受刑人李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 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判2次) 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9年12月15日至109年 12月18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24日至109年 12月26日 110年12月21日、111年 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1、817、104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63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3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85、268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81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35號 判決日 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81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3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5日 111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3284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2730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3171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3869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受刑人李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27日 111年4月12日 109年12月14日至 109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608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9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7596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93、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15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66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0月5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15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6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1月2日 112年5月5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4586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629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9805號 高雄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191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受刑人李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9 10 11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14日至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5日至109年12月18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營少連偵字第4、5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89、 49251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513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62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8號 判決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0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513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62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0月5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9579號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723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2361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 未執行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