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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嘉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嘉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誠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2罪業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11至第144頁,本院卷第13至36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紙可佐(見執聲字卷第14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與附表其餘各罪所處之刑加計之刑期總和,兼衡受刑人分別係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幫助洗錢、詐欺等罪,侵害法益各別,就其所涉詐欺等罪之被害人數、被害金額眾多,且受刑人各曾擔任收簿、取款、面交等不同車手身分參與詐欺犯行,甚且謀劃以「黑吃黑」方式獲取遭詐欺集團所詐騙之被害人款項,足認受刑人之犯罪情節非輕,並衡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9頁)、犯罪時間、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1所載併科罰金部分,因本件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毋庸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原判決併予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附表:

附表 114年度聲字第108號 林嘉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民國111年3月9日(聲請書所載「111年1月下旬至111年2月25日前某時」,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34號 112年6月28日 均同左 112年8月14日 2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6月 111年2月13日 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9號 112年12月12日 均同左 113年1月9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2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113年1月17日 均同左 113年3月27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應予更正)至111年4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13年6月11日 均同左 113年8月2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6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113年8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9月24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8月 112年4月26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號 113年9月4日 均同左 113年10月2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0月21日至112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7至19號 113年10月4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0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2年2月7日 新北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28號 113年11月6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8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5號 113年11月1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26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4月(4次)、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0月5日至112年2月7日 新北地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8、 69號 113年9月30日 均同左 113年11月12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3月21日至112年3月31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號 113年11月29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31日 備註 編號4: 經士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駁回而確定。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