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世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復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過於苛酷,亦有違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刑罰之罪責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甲○○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之法理,斟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體系平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至3、5、6、8、9為相類案件)、各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沒有意見)等因素,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1至3、5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併科之罰金,因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標準,檢察官亦未聲請定刑,本院自毋庸對該部分作成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 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判2次) 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9年12月15日至109年 12月18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24日至109年 12月26日 110年12月21日、111年 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1、817、104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63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3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85、268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81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35號 判決日 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81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3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5日 111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3284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2730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3171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3869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27日 111年4月12日 109年12月14日至 109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608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9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7596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93、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15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66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0月5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15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6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1月2日 112年5月5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4586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629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9805號 高雄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191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9 10 11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14日至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4日至109年12月18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營少連偵字第4、5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89、 49251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513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62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8號 判決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0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513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62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0月5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9579號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723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2361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 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