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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3號聲 請 人 BR000-A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BR000-A114015A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3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BR000-A000000-0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一一四年度原侵訴字第十三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BR000-A114015之母親,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訂有明文。又本點所稱之「家屬」,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列之人,指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此觀立法理由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自明。又按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第3點、第7點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BR000-A114015A因涉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3號案件審理中。本件係屬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明列「性侵害犯罪」之罪名,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之案件。又聲請人為被害人BR000-A114015之母親,核屬前開應行注意事項所指之家屬,聲請人聲請透過本平台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資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3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