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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號裁判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謝清彥閱覽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號裁判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組織法聲請閱覽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號案件評議紀錄等語。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號案件之被告,該案已於114年8月22日判決確定,則揆諸前開法律規定之意旨,本院合議庭已無需保守各法官評議意見之法定秘密,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