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信智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45號、114執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信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信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2罪業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9-37頁、本院卷第11-14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可佐(見執聲字卷第5-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1年)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3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加計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11月),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過失傷害罪及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侵害法益類型不同,及其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受刑人未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整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2、3所載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見本院卷第19-21頁),故本件僅就受刑人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余信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過失傷害罪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4日 111年7月某日至112年1月20日 111年11月初至111年11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48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8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4年3月18日 114年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234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4年4月19日 114年5月21日 備 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9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02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05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是 否/是 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