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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被 告 林紹華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147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轉拷交付本案監視器影像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47號被告林紹華傷害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乃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辯護策略,目的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1 王品捷案監視器影像光碟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