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組織法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案件評議紀錄等語。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7日判決,尚未確定。聲請人於該案判決前即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院合議庭應保守各法官之評議意見之法定秘密,無從於此刻提供閱覽。其本件之聲請,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