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6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善忱
李雯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受理,並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判決,嗣經上訴後,現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故本案已非本院繫屬中,本院自無權裁定發還扣押物。是聲請人等聲請發還扣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