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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應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應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應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内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悻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内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3月2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所示各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其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證,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114年度聲字第590號 呂應宗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16號 112年2月24日 均同左 112年3月28日 2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①112年2月21日 ②112年2月21日 ③112年2月21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28號 112年3月22日 均同左 112年4月13日 3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①111年12月27日 ②111年12月27日 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53號 112年2月24日 均同左 112年5月1日 4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9號 112年2月24日 均同左 112年5月12日 5 侵入住宅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2年2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12年度易字第88號 112年4月25日 均同左 112年5月26日 6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12號 112年4月28日 均同左 112年6月19日 7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96號 112年6月5日 均同左 112年7月5日 8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2罪) ①111年12月17日 ②111年12月20日 花蓮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6號 112年6月7日 均同左 112年7月10日 9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2日 宜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24號 112年6月14日 均同左 112年7月26日 10 毀越門窗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2年2月13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11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12月16日 花蓮地院112年度易字第260號 112年8月7日 均同左 112年9月1日 12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4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13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日 桃園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40號 112年8月9日 均同左 112年9月13日 14 踰越牆垣竊盜未遂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日 桃園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38號 112年8月10日 均同左 112年9月13日 15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①111年12月31日 ②112年1月27日 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305號 112年6月30日 均同左 112年8月9日 16 毀越門扇竊盜未遂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6日 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112年8月31日 均同左 112年10月12日 17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20日 花蓮地院112年度簡字第81號 112年8月29日 均同左 112年9月29日 18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16日 花蓮地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04號 112年8月22日 均同左 112年9月19日 19 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2月21日 花蓮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57號 112年9月21日 均同左 112年10月27日 20 踰越牆垣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8月 111年12月22日 花蓮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04號 112年9月26日 均同左 112年11月2日 21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①112年2月6日 ②112年2月12日 ③112年2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81號 112年12月6日 均同左 113年1月2日 22 攜帶兇器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2月15日 花蓮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3號 112年10月19日 均同左 112年12月6日 23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2日 桃園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736號 112年12月29日 均同左 113年2月7日 24 侵入住宅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2年2月15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25 踰越窗戶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2年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76號 112年12月20日 均同左 113年1月30日 26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4罪) ①112年1月13日 ②112年1月16日 ③112年2月10日 ④112年2月20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379、1524、1814、3102號 113年2月6日 均同左 113年3月18日 27 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28 侵入住宅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29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2罪) ①112年2月3日 ②112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27號 113年1月30日 均同左 113年3月13日 30 踰越門扇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2年2月18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31 毀損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9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96號 113年1月31日 均同左 113年3月19日 32 毀損安全設備竊盜未遂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9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33 踰越門窗竊盜未遂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1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36號 113年4月9日 均同左 113年5月3日 34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2月12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35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7日 宜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37號 113年5月16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3日 36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68號 113年4月25日 均同左 113年6月7日 37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①112年2月4日 ②112年2月15日 ③112年2月19日 臺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67號 113年6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8月1日 38 攜帶兇器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2年2月9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39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3月7日 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06號 113年7月5日 均同左 113年8月21日 40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20日 花蓮地院112年度易字第444號 113年9月10日 均同左 113年10月14日 41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8月 111年12月20日 同上 同上 均同左 同上 42 踰越門窗竊盜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2月18日 花蓮地院113年度易字第315號 113年10月4日 均同左 113年11月7日 43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30日 花蓮地院113年度易字第448號 114年2月13日 均同左 114年3月11日 44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13日 花蓮地院113年度易字第70號 114年2月7日 均同左 114年3月21日 45 竊盜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④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①111年12月23日 ②111年12月29日 ③111年12月29日 ④111年12月29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0號 114年5月1日 均同左 114年6月4日 備註 ①編號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②編號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③編號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④編號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⑤編號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⑥編號2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⑦編號31、3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⑧編號3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⑨編號4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⑩編號1至16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6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⑪編號1至42經花蓮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⑫編號1至44經花蓮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