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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雲明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雲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雲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下稱新竹地院)以109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嗣臺東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與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第277號判決(下稱甲判決)附表一編號47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下稱乙裁定)重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判、本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31至33、48至54、177至210頁)。又乙裁定確定後,受刑人就甲判決附表一編號47之罪聲請再審,並經本院113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受刑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等情,亦有本院113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號判決可佐(見本院卷第211至221頁),是乙裁定確定後,其中部分犯罪因再審程序而改判無罪,致乙裁定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98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又如附表編號3、12、18至21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臺東地檢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可佐(見執聲字卷第67至8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暨如附表所示之罪曾有如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情節,為有利受刑人之考量,兼衡受刑人分別係犯毀損、竊盜、加重竊盜、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各罪侵害法益有別,及衡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

147、169至174頁)、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附表 114年度聲字第519號 彭雲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1年12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57號 102年12月10日 均同左 102年12月10日 2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 101年12月11日 3 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2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95號(103年度聲字第443號) 102年12月19日 均同左 102年12月19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 101年11月29日、101年12月9日、102年5月1日 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 102年12月25日 均同左 102年12月25日 5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誤植為「9」月,應予更正) 101年11月中旬某日 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 102年12月31日 均同左 102年12月31日 6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誤植為「10」月,應予更正) 101年11月11日 7 踰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3次,聲請書誤植為「10」月,應予更正) 101年12月6日 8 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2年2月24日 臺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091號 102年12月17日 均同左 103年6月4日 9 共同犯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7月 101年10月21日、101年11月8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灣高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90號 103年1月22日 均同左 103年1月22日 10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2次) 102年3月7日、102年4月6日 臺灣高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 103年2月25日 均同左 103年2月25日 11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101年12月27日 臺灣高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362號 103年3月6日 均同左 103年3月24日 1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1年1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6號 103年3月25日 均同左 103年4月21日 13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2年4月2日 臺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96號 103年6月10日 均同左 103年7月7日 14 共同犯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01年11月25日 臺中地院103年度易字第1420號 103年6月18日 均同左 103年7月14日 15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1年8月7日 桃園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68號 104年1月16日 均同左 104年2月9日 16 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1年9月3日 新竹地院104年度易字第227號 104年6月30日 均同左 104年10月2日 17 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1年11月27日 18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1年底至102年初某日 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277號 104年10月30日 均同左 104年11月23日 19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次) 101年10某日凌晨2時許、102年8月下旬至同年9月某日凌晨至早上7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06年2月7日 20 侵入住宅竊盜罪、 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5次) 101年11月27日、101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凌晨2時許、102年4月9日、101年11月4日、102年3月11日、101年12月3日、102年3月某日22時至翌日11時許、102年5月1日、102年5月6日、102年11月28日、101年10月間某日凌晨2時許、101年11月20日、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間某日凌晨2時許、102年3月間某日某時許、102年3月某日凌晨3時至4時許、102年9月至10月間某日上午4時許、102年8月下旬至同年10月某日某時許、102年3月上旬某日凌晨2時30分許、101年12月2日某時許、101年10月某日凌晨2時許、101年11月某日凌晨至上午7時許、102年3月1日、102年10月間某日凌晨某時許、101年9月9日 21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6次) 101年10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2月7日(2次)、102年3月間某日某時許、102年4月至5月間某日某時許 22 侵入住宅竊盜罪、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5次) 101年9月3日、101年10月5日、102年3月7日、102年4月21日、102年5月間某日夜間 23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1年9月5日 24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0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