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弘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25、4203號、114年度偵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