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汪良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66號、第167號、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汪良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