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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萬來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1號、114年度偵字第1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萬來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謝萬來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透過內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謝天」之帳號,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相互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謝嘉瑋6次、郭哲宏1次。

理 由

壹、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本院如下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憑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爰不予贅述關於證據能力採認之理由。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謝萬來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

、準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嘉瑋、郭哲宏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搜索票及民國114年3月7日東院節刑新114急搜1字第1149000957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下稱合庫銀行)114年4月21日合金臺東字第1140001058號函暨被告名下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佐,且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足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至原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數量有所誤(漏)載或欠缺等處,均依卷附相關證據予以更正、補充如附表一各編號加註底線部分所示。

㈡販毒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

販賣行為則一,茍無任何利益可圖,被告實無甘冒罹重典之風險,親自前往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交易毒品並收取價金之理。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將購入之甲基安非他命分裝販售,因含袋秤重而產生量差,其所賺得的就是量差等語(本院卷第67頁),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營利意圖而販賣第二級毒品至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為上開各次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

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業如前述,爰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均裁量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⑴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再者,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

⑵審酌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謝嘉瑋(6次)、郭哲宏(1

次)之犯行,固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然其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7次行為,對象僅2人,且各次販毒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5000元不等,可徵其各次販賣數量及交易金額尚屬有限,且觀諸被告與謝嘉瑋、郭哲宏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其與謝嘉瑋間存有特殊情誼,歷次均係謝嘉瑋、郭哲宏聯繫被告購買,被告並未主動兜售,再觀諸被告各次數量及售價,可知其陳稱係毒友間互通有無,以本錢價分裝出售,從中賺取量差乙節非虛,足見被告本案販賣毒品之惡性與犯罪情節核與大量走私進口或大量販賣毒品之所謂「大盤」、「中盤」毒販有重大差異,對整體法秩序之破壞有限,復考量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於本院審理時亦深表後悔,酌以刑罰應著重於教化重生之目的,依其犯罪情節及最終知所悔悟之態度,其所為本案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規定之法定本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科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免過苛,而有情輕法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爰各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均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

導,知悉毒品足以殘害人之身心健康,助長社會不良風氣,竟仍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施用,行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及金額非鉅,兼衡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屬可取,併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生活及家庭狀況(本院卷第120頁),未曾經法院判處罪刑素行尚稱良好等個人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刑法第57條所列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再就被告所犯各罪,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⒈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各次販

賣毒品聯絡、分裝秤重所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1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毒價金,已全數收取等情,業據被告自

陳在卷(本院卷第65至67頁),而前開已收取之價款,均為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所有,或雖為被告所有,然係供或預

備供其吸食毒品所用或所賸,亦據其自陳在卷(本院卷第114至115頁),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各該扣案物品與被告所涉本案各次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邱奕智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穎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毒品數量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 1 謝嘉瑋 113年9月12日23時29分許 含袋1.5公克 謝萬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東縣○○里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東和美門市停車場前 2000元 2 113年9月25日11時26分許 含袋1.5公克 謝萬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東池池上便當前 2000元 3 113年10月1日21時35分許 含袋2.25公克 謝萬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東縣○○市○○路00號台東富野渡假酒店 3000元 4 113年10月11日22時40分許 含袋約3.75公克 謝萬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麥當勞前 5000元 5 113年10月25日14時16分許 含袋3.75公克 謝萬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東遊季門市前 5000元 6 113年11月5日20時26分許 含袋1.5公克 謝萬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東縣○○里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東和美門市停車場前 2000元 7 郭哲宏 113年11月13日23時10分至翌(14)日零時間某時 含袋0.7公克 謝萬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東縣○○鄉○○路000號知本金都大飯店前 1000元附表二: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 物品名稱 所有人 備註 1 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謝萬來 雙卡機,另一門號SIM卡未供本件犯罪使用,不予沒收。 2 磅秤1個 謝萬來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