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建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