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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初元竣

居臺東縣○○市○○街00號2樓之5(指定 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02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