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昱誠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選偵字第11、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昱誠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邱奕智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