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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崇發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1、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崇發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