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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 告 許舒雅被 告 黃昱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