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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王振權被 告 王景誼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原起訴案號:115年度易字第10號;改分案號:115年度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李宛臻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