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俊雄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115年度交簡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偵字第242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二日十六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俊雄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嗣後與告訴人盧安妮達成調解,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量刑證據,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宛臻法 官 陳湘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