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君重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蔡君重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