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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原交易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宇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邱奕智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