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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原易緝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易緝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岱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114年度偵緝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岱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9日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