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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原易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新年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