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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原易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挺榮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胡挺榮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