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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原易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孝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孝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