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林俞宏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