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李欣柔被 告 王妙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金簡字第16號,原案號: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