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周樑被 告 陳亭妃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嗣改分115年度原金簡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翊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