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買雅阡被 告 林智偉 原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