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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原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附民原告 王朝南附民被告 林振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金易字第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4